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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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费用承担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需预交费用,逾期未申请或未预交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要求法院对需鉴定的事项向举证责任方释明,若因未申请鉴定导致举证不能,责任方需承担不利后果。
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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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鉴定方承担
若一方为证明自身主张主动申请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方预付。若其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如败诉),法院可能判定由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案例参考:(2020)最高法民终547号判决认为,申请方未证明对方违约,鉴定费应自行承担。 -
由败诉方承担
部分法院将鉴定费视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按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处理。
案例参考:(2018)最高法民终557号判决指出,鉴定费应通过败诉方承担实现实体结果公平。 -
按比例或平均分担
- 按主张与判定的比例:根据鉴定支持金额与主张金额的比例分担费用。例如,若鉴定支持76%的诉求,申请方承担76%费用,对方承担24%。
- 平均分担:当双方过错相当或均无法证明时,法院可能裁定均担费用。
案例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141号判决对半分担费用。
三、核心原则总结
- 举证责任导向:鉴定费用通常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体现“谁主张、谁负担”的举证规则。
- 败诉方承担:若将鉴定费视为诉讼费用,败诉方需最终承担,符合实体结果公平原则。
- 公平调整: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过错程度、鉴定必要性)调整费用分担比例。
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评估鉴定必要性,并注意法院对费用承担的具体裁判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