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主要采用分段累进计费方式,并存在以下规则及特殊情况:
一、基本收费标准(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
- ≤10万元:按各省份基础收费标准执行
- 10万-50万元部分:按1%收取
- 50万-100万元部分:按0.8%收取
- 100万-200万元部分:按0.6%收取
- 200万-500万元部分:按0.4%收取
- 500万-1000万元部分:按0.2%收取
- >1000万元部分:按0.1%收取
二、补充收费规则
- 特殊工程类型:单独委托的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基本费率可上浮20%
- 核减(增)额计算:
- 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计入核减(增)额基数
- 定额错套引起的差价仅计入基数,不分别计算核减/核增
- 钢筋计算:需按规范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的,按5元/吨单独收费
三、最低收费标准
单项工程造价鉴定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四、地区差异
部分省份可制定特殊规则:
- 湖北省:统一按送鉴金额的8‰收费(最低5000元)
- 河南省:100万以内按1.2%,100万-500万按1%,500万以上按0.8%(允许浮动)
五、特殊情形
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的工程造价鉴定,或预计鉴定费≥10万元的情形,法院可采用竞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注:具体收费需以法院委托或双方协商结果为准,涉及大额案件(如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可能存在省级制定的收费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