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含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一种在诉讼活动中,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个过程通常由法院或当事人委托给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
鉴定的目的和重要性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技术性的鉴定或审价,从而帮助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够基于专业意见作出公正的裁决。由于工程造价的计算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特点,法官和律师在进行证据审查时,往往需要借助专门机构采用经济学或工程技术学的方法,来确定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问题上的争议。
鉴定的流程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具体流程通常包括收集资料和准备、初步评估和核查、实地勘察和调查、量化计算和分析、成本估算和审核、编制鉴定报告、鉴定结果确认和发布以及后续跟踪和管理等步骤。这些步骤旨在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若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不需要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行审价。
- 若只对部分工程结算有争议,其他无争议,则只应对争议工程进行审价。
- 若合同解除或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价。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是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即对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
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例如:
- 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并且已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工程价款就已经确定。
- 当事人通过内部审核,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书,发包人审核后签章认可,这种情况下,一般说来,工程款也已经确定,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通过上述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一个专业性强、流程严谨的过程,旨在解决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涉及的造价纠纷,为司法审判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