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时间的计算需根据合同形式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一般情形
-
签字/盖章/按指印时成立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即成立。若双方在不同时间签字,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准。
-
主要义务履行时成立
若一方先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合同在对方接受时成立。
二、特殊情形
-
承诺生效时成立
-
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诺生效时成立;
-
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以相对人指定系统接收时或应当知道时生效。
-
-
书面形式特殊约定
-
签字/盖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以对方接受时间为准;
-
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以手续完成时生效。
-
-
合同生效时间约定
双方可约定具体生效时间(如“签字后30天”)或条件成就时生效。
三、法律依据
-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注意事项
-
签字与盖章效力 :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实践中通常以最后一方完成动作的时间为准;
-
履行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概念,成立是法律关系产生,生效是产生法律效力。
建议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签字/盖章地点、时间,以及特殊条款的生效条件,避免因时间认定争议影响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