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集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定程序或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因程序或手段不合法而不具备可采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非法收集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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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裁决后取证
行政机关未按照正常执法程序先作出处罚决定,后再补充收集证据,破坏执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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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法定职权
执法人员超越权限收集证据,如无权查看私人通信或进入私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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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执法
需要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时,仅一人进行收集,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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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出示证件
未依法出示搜查证、逮捕证等证件即进行搜查、扣押。
二、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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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威胁/恐吓
通过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提供证言,如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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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诱/欺骗
以金钱、利益承诺等手段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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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
未经同意擅自偷拍、偷录,侵犯隐私权。
三、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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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扣押
未依法审批或无合法依据进行搜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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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遗漏/篡改证据
通过删除、伪造证据内容或故意遗漏重要事实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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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人员收集
未持执法证件的保安、亲友等非法收取证据。
四、法律后果
非法收集的证据因程序或手段不合法,通常会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司法机关需通过补正、合理解释等方式排除非法证据,否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