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若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但需严格遵守程序合法性(如负责人批准、7日内处理等),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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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处置权限
在证据可能灭失(如易变质样品)或后续难以获取(如证人即将离境)时,行政机关经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期间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
程序规范要求
证据收集需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进行,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非法手段(如偷拍、逼供)获取的证据将被排除,程序瑕疵可能直接影响证据效力。 -
证据链完整性
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人询问等多维度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应对复议或诉讼中的质证挑战。
提示:行政机关应平衡效率与程序正义,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