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和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法院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 国家机关保存的档案材料:如工商材料、税务记录、房产证明等,这些材料通常不对外公开,当事人难以自行获取。
- 涉及隐私或秘密的证据:如个人隐私信息、商业机密等,法院可直接调取以保护相关权益。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如证据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且无法自行调取,法院可根据申请进行收集。
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有明确限制。例如,申请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和决定具有裁量权,且当事人可申请复议。
法院自行收集证据是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但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范围要求,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