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与证据调取
提取证据和调取证据是法律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与权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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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证据
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职权进行,属于其专属职权范围。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持有物证、书证等,可依法要求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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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
可由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律师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而申请法院调取;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也可依职权调取证据。
二、适用场景与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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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证据
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针对的是侦查机关已发现或应当发现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例如,警方在破案时调取监控录像或扣押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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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
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例如,原告因缺乏医疗记录而申请法院调取,或律师为证明案件事实向公证机关调取公证书。
三、程序与法律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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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证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等刑事法律规定,通过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法定程序进行,若拒绝提供可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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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取。
四、证据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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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证据
范围较广,包括侦查机关主动发现的证据及依职权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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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
通常针对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的证据,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证据。
总结
区别点 | 提取证据 | 调取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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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刑事) | 国家机关/当事人/律师(民事/行政) |
权限 | 专属职权 | 需申请人民法院 |
适用阶段 | 刑事诉讼侦查阶段 | 民事/行政诉讼阶段 |
程序 | 依职权签发通知书 | 提交书面申请 |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提取证据与调取证据在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需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和法律程序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