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到国企的工龄计算遵循“军龄与国企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原则,关键点包括:军龄从批准入伍日起算、退伍后由国家分配至国企的待分配时间可计入工龄、农村务农过渡期不计算工龄。特殊情况下,如因犯罪开除军籍则军龄作废,自主择业者需区分是否属政府安置。
- 军龄计算标准:入伍时间以县征兵办公室批准日为准,退伍时间以退出现役批准日为准。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与国企工作时间合并后形成连续工龄。
- 分配与待业期处理:由政府安置到国企的退伍军人,待分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可计入工龄;逾期未报到或自主择业者,军龄仅计入首次就业单位工龄。
- 农村过渡期限制:退伍后回农村务农再进入国企的,务农期不计算工龄,仅军龄与入职后工龄合并。
- 特殊情形处理:参军前已有国企工龄的,可合并计算;被判刑但保留军籍者,刑满后军龄有效;开除军籍者工龄从重新就业起算。
提示:退伍军人应保留入伍、退伍及分配证明,国企需依法审核军龄材料,确保工龄计算合规。涉及争议时,可参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劳动部门复函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