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湖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土地类型、区位等因素确定,具体如下:
一、补偿标准构成
-
土地补偿费
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倍 计算,旱田约5.3万元/亩,水田约9万元/亩,菜田约15万元/亩。
-
安置补助费
按需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 4~6倍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5倍。
-
青苗补偿费
-
刚播种农作物:按季产值的1/3补偿;
-
成长期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
多年生经济林木:按实际价值补偿或移植费。
-
-
其他附着物补偿
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坟墓、猪圈等,按相关标准支付迁移或补偿费。
二、区域差异
-
武汉市 :
一类区(如东湖开发区):耕地4.83万元/亩,菜地、果园、茶园5.31万元/亩;
二类区(如江夏区豹澥村):耕地4.41万元/亩,菜地、果园4.85万元/亩;
三类区(如法泗镇):耕地3.99万元/亩,菜地、果园4.39万元/亩。
三、特殊规定
-
永久基本农田 :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
-
综合地价限制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超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实施原则
-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采取重新安置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