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废止,具体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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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导致旧解释失效
《民法典》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婚姻法作为其调整对象已失效。根据法律体系的新架构,民法典实施后,与之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需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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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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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情形 :民法典通过总则编新增了无效婚姻的明确情形(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废止了婚姻法中相对模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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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界定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存在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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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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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清理机制 :最高法院会定期清理与民法典冲突的司法解释,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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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问题 :对于婚前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问题,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已作出新规定,取代了原解释三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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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因民法典的颁布而废止,当前婚姻纠纷应适用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最新法律适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