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具体规定如下:
-
基本安置次数限制
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可再次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但累计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
补贴期限与延长条件
-
初始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补贴期满后再次安置时,补贴期限将重新计算。
-
-
动态调整与地方差异
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补贴标准等实施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