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的地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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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管辖原则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优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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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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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的行政区划(如区、县、镇),需具体区分(如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市长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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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合同未明确履行地,或履行地存在争议,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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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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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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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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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变更的例外
仲裁案件受理后,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不影响原管辖决定。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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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份支持通过“12333”微信小程序或地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服务平台在线申请仲裁(如浙江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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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后提起诉讼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