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最忌讳提交的证据包括可能被曲解为合同替代品的入职登记表、协商补偿金的聊天记录、公司经营良好的证明等,这些证据可能直接导致败诉或削弱自身主张。
-
入职登记表与签合同录音
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入职登记表若内容过于全面(如包含薪资、岗位等条款),可能被仲裁庭视为劳动合同替代品,导致双倍工资诉求失效。同理,若录音显示公司曾催促签合同而劳动者拒绝,提交后反而证明公司无过错。 -
协商补偿金或调岗证据
公司以经营重大变化为由调岗或裁员时,提交协商补偿金的记录(如聊天截图)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解除行为合法,劳动者仅能获得协商补偿而非违法解除的更高赔偿。 -
公司经营良好的证明
经济性裁员争议中,自行举证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难度大且易被反驳,应要求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由其提供财务报表等证明裁员必要性。 -
返岗通知书或考勤制度
因请假被辞退时,提交公司返岗通知书可能被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考勤制度若被提交,则可能帮助公司证明辞退依据,反证劳动者违规。
提示:劳动仲裁的核心是“证据为王”,但并非所有证据都利于**。关键证据如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劳动合同等需优先提交,而可能被反向利用的证据务必谨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