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遗失证明的开具流程是:先向原存档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核查确认遗失后,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证明文件。关键点包括:需提供身份证件、明确档案遗失时段、3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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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准备
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档案遗失证明申请表》。若委托他人代办,需附加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部分单位要求提供档案最后存放时间的相关证据(如调档函复印件)。 -
提交核查申请
向档案原管理单位(如人才中心、学校或工作单位)提交申请。单位通过系统查询或人工核查,确认档案遗失事实,通常需5-1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 -
证明内容规范
开具的证明需包含:遗失人姓名、身份证号、档案类型(如学籍/人事档案)、遗失时间段及责任说明,并注明“经核查确已遗失”。必须加盖单位档案专用章或行政公章方为有效。 -
特殊情况处理
- 单位已撤销:向承接其职能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或到当地档案馆查询移交记录。
- 跨地区办理: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申请,部分省市支持异地邮寄证明。
提示:拿到证明后建议复印留存,补办档案时需同步提交该证明。若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向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诉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