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中关于国有资产的规定主要涉及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及监管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资产清查与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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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要求
经营类事业单位需在改革期间完成国有资产清查,明确产权关系,确保资产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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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限制
改革期间原则上禁止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资产权属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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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企后的处置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其资产处置收入需上缴国库,债权债务由新企业承接。
二、资产运营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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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要求
转制后企业需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确保独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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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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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机构明确的,由该机构监管;未明确的,由原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履行股东职责,并逐步纳入统一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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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需优先调剂、收回闲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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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依据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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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文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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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需严格审核资产配置、使用事项,确保符合职能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
四、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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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国资产调剂共享平台,盘活低效闲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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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党建与公司治理结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