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消录用和辞职在法律性质、主体行为及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录用流程未完成前的单方或协商撤回,后者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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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阶段不同
申请取消录用通常发生在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属于缔约阶段的纠偏行为;而辞职需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法律约束差异
取消录用可能因用人单位违约(如反悔不录用)或劳动者反悔引发,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辞职则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劳动者需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通知,无过错情况下无需赔偿。 -
后果影响对比
取消录用若处理不当(如劳动者已辞去原职),用人单位可能需赔偿经济损失;辞职仅影响当前工作履历,但特殊岗位(如公务员)可能面临再就业限制或诚信记录风险。
提示:无论是取消录用还是辞职,均需谨慎评估法律风险,保留书面证据以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