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取消录用,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合法流程,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必须同时满足明确录用条件、举证员工不符合条件、提前沟通并书面通知等要求,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主要包括:
- 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或附件中明确岗位的录用要求,如技能、经验、绩效指标等,且约定需具体、可操作。试用期内,雇主需收集客观证据(如工作记录、考核结果),并在试用期满前完成评估,同时将不合格的考核结论及解除理由书面告知员工。
- 严重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需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员工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且损害后果与公司损失的关联性。
- 法定强制情形:员工在试用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患病/非因工负伤无法完成工作且调整后仍不适岗。但需注意医疗期保护及调岗合理性。
部分企业常误以为试用期解雇是“低成本操作”,实则需承担举证责任并遵循法律程序。例如,未提前明确录用条件或未及时书面通知员工的解雇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司法实践中,举证瑕疵是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
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时即向员工说明录用条件,并留存考核记录;劳动者如遇违法解雇,可保存证据主张权利。合规操作既能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也能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