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的。该法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而国务院则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的。该法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而国务院则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
税法1和税法2的考试难度因人而异,但通常认为税法2相对好考一些。 1. 内容范围与深度 税法1 :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内容广泛且复杂,需要深入理解和掌握。 税法2 :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国际税收,内容相对集中,深度较浅,更注重实际应用和计算。 2. 考试题型与难度 税法1 :考试题型多样,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综合题,其中综合题难度较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制定主体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是具体说明: 立法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拥有制定和修改税收法律的权力。 修订历程 首次通过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最新修订 :2023年3月,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主体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体分析如下: 制定机关 根据我国立法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基本税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其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程序 该法最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通过,后续经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通过并实施。修订过程中,国务院
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具体时间线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颁布时间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 修订情况 :2006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时间 :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体信息如下: 制定机关 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属于教育基本法律,具有“教育宪法”之称。 通过时间与修订 初次通过: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最新修订: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正案,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其他相关机构职责
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 基本法 ,具有以下核心地位和作用: 法律地位 教育法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所有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均以教育法为依据制定。 基本功能 规定教育的基本制度,如九年义务教育制度、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等; 明确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调全社会对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独立的部门法 ,其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为调整对象,兼具行政法、民法等多重属性,但核心价值在于规范智力开发活动 和保障人的全面发展 。随着教育立法完善与社会转型,教育法已突破传统行政法分支的定位,形成以《教育法 》为“母法”的完整规范体系,独立性 成为学界主流共识。 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可从三方面理解:一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具体时间线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颁布时间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情况 :2006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时间 :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税收政策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机构共同制定,其中全国人大负责税收法律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财税部门细化执行规则并参与政策建议。 立法机构的核心作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税收法律的最高制定机关,负责《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等基本税收法律的审议和颁布。税收立法需经过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四道程序
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 教育基本法 ,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地位 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属于国家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调整范围 它全面规范教育领域的根本性、普遍性社会关系,包括教育制度、管理体制、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教育法是教育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如《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均受其统领。 法律属性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税法在法律体系中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相互影响和协作。这种关系既包括税法对这些法律部门的借鉴与补充,也体现了税法在这些部门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1.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中税收基本制度的延伸和具体化。宪法规定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税收权力,税法则将这些原则细化为具体的税收法律规范,从而保障税收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如下: 法律层级定位 该法属于 教育单行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其立法目的是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法律体系分类 教育基本法律 :通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 教育单行法律 :包括《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针对特定教育阶段或领域制定。 教育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部门教育法就是单行法,二者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具体说明如下: 定义与关系 部门教育法(又称单行法)是依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针对特定教育领域或具体方面的法律规范。例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均属于部门教育法范畴。 法律效力层次 部分教育单行法(如《教师法》)的效力低于教育基本法,但高于教育行政法规; 其他单行法(如《义务教育法》)的效力与教育行政法规相当。 体系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教育母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它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规范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并构建了中国特色教育制度体系的核心框架。 根本性与母法地位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顶层设计,其他教育单行法(如《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均以其为依据。其内容涵盖教育方针、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同时也属于单行法。具体分类如下: 基本法定位 该法被明确界定为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核心法律依据,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为教育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保障。 单行法属性 作为单行法,它独立于宪法之外,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规范教育领域的法律关系,如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学生权益等。 法律层级关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法通常指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规范税收征纳关系、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与纳税人权益。其核心亮点包括:以《宪法 》为根本依据、覆盖18个税种的法律框架、强调 税收法定原则,并通过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细化执行。要撰写符合Google EEAT标准的税法科普内容,需融合权威解读、实务案例与清晰结构,同时确保作者资质透明、信息可验证。 税法体系以《宪法》第56条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