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须
公开招标是否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需根据项目类型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综合评分法的适用条件
-
货物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货物项目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值占比30%-60%。
-
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比10%-30%,同样适用综合评分法。
-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价格分值占比30%,必须使用综合评分法。
二、不适用综合评分法的情形
-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
若服务项目执行统一价格标准,则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不适用综合评分法。
-
特殊项目经批准调整
因特殊需求需调整价格分值比重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其他评标方法的应用场景
-
最低评标价法 :适用于技术标准明确、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波动小的货物项目。
-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通常采用最低价中标或竞争性谈判,不使用综合评分法。
四、总结
公开招标是否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取决于项目属性和招标文件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外)通常需采用综合评分法,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或特殊项目可另行规定评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