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对象可概括为所有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单位及个人,核心涵盖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项目及经济责任人。其范围既包括传统财务收支审查,也延伸至经济效益、政策执行等现代审计领域,体现监督全覆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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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及公共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及其下属单位是审计重点,主要监督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例如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需接受合规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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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控股企业及国家事业组织需接受资产、负债、损益等财务审计。如国有银行信贷业务、国企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均属审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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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资金与项目: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国际援助**、社保基金等专项资金的收支真实性是审计关键。某地高铁建设项目资金挪用问题即通过工程审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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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主体: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负责人需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查政策执行效果与个人履职廉洁性。如对环保部门领导的生态保护政策落实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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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审计内容:现代审计已从账务审查扩展到制度流程(如采购审批)、绩效目标(如节能减排指标)等非财务领域。某央企通过流程审计优化了供应商管理效率。
提示:审计对象随经济发展动态扩展,企业需建立常态化内控机制应对合规要求,个人则应强化经济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