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作为国家财政监督机构,其自身工作由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共同监督,关键亮点包括:双重领导体制、专项授权检查、跨层级复核机制。
-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需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垂直业务领导。例如省级审计局由审计署直接检查其预算执行、重大政策落实等情况,必要时可授权特派员办事处进行专项审计。 -
本级政府行政监督
审计局作为地方政府组成部门,需向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报告工作。政府可通过内部督查或联合财政等部门,对其财务收支、项目效益进行合规性审查。 -
跨部门协同核查
涉及重大经济责任审计时,纪检监察机关可能介入联合调查。例如对审计局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需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等多项指标综合评估。 -
社会监督与公开机制
审计局需依法向社会公布年度审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若发现其工作疏漏,公民可通过**或政务平台向更高层审计机关反映。
提示:审计局的监督体系体现了“谁监督监督者”的制衡原则,通过内外结合确保审计权力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