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权威信息,工程结算不以审计为准的核心依据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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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2020年通知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明确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 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拖延结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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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23年条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11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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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
2017年法工委复函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 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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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明确, 审计不影响合同效力,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仅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或约定无效时,审计结论才能作为依据。
总结 :工程结算原则上不以审计结论为准,主要依据住建部、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则需遵循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