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不能以审计未完成作为拒付理由,核心法律依据包括:实际施工人起诉权不受审计限制、审计非法定前置条件、合同约定优先于行政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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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权利保障
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审计未完成,只要存在施工事实且工程验收合格,施工方即可通过诉讼主张工程款。法院应依据证据规则或工程鉴定确认欠款事实,不得以程序问题驳回起诉。 -
审计程序与付款义务分离
政府审计属于行政监督行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否则发包方不得以此拖延付款。最高法明确强调,审计拖延不能成为拒付抗辩理由,工程款支付应遵循合同约定或法定结算标准。 -
法律明文禁止审计捆绑支付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严禁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地方性法规中类似条款因限制民事权利已被要求纠正。国有工程若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欠款项,可能面临产权登记限制等行政措施。
总结:工程款支付应以合同履行和事实认定为优先,审计程序仅作为监管手段,而非付款前提。施工方遇拖欠时可直接起诉,无需等待审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