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以审计为由不结算工程款是否合法?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审计并非结算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不得以政府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或拒绝支付工程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以下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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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结算的核心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结算金额、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未明确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前提,建设单位单方面以审计为由拒付缺乏法律依据。 -
审计性质属于行政监督,不影响民事合同履行
政府审计是行政机关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程序,而工程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履行行为。施工单位完成合同义务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约付款,审计进度不成为拒付理由。 -
例外情形: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
若合同中明确写明“结算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且条款符合公平原则(如约定合理审计期限),此类约定可能被法院支持。但实践中,施工单位需警惕此类条款的潜在风险。 -
**途径
若遭遇无理拖欠,施工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限期付款并保留证据;
- 向住建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
- 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提示:施工单位应在签约时审查结算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如已发生纠纷,建议尽早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