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及法律解释,工程款付款不以审计为依据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心结论
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需结合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则以施工合同为准。
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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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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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明确要求: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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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或存在特殊情况(如审计长期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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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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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应优先执行;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院将支持施工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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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可提供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存在缺陷,申请补充鉴定或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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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支付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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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审计结论被法院认定为不真实或审计长期未完成,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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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支付中小企业的款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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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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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风险 :若未在合同中约定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可能面临支付纠纷或拖延风险,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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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风险 :需谨慎签订包含审计条款的合同,避免因审计结论争议影响结算。
四、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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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 :优先选择以施工合同价款为结算依据,避免依赖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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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审计进度 :若审计长期未完成,可申请司法鉴定替代审计结论。
以上内容综合了政策文件、司法解释及实践案例,确保符合最新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