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关于“不能以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综合分析如下:
一、法律关系的本质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建设方(发包人)与施工方(承包人)分别承担工程价款支付义务和施工义务。结算仅是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确认程序,并非合同履行的终止条件。
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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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催告
承包人可先通过书面催告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结算工程款。若发包人逾期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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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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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算工程的起诉 :即使工程未结算,承包人仍有权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结算单、工程签证、合同等材料可作为诉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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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的执行 :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发包人仍不支付,承包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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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折价或拍卖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时,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拍卖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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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竣工 :若工程未竣工且未结算,承包人可申请法院鉴定工程量及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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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付或部分拒付 :若承包人拒绝交付的工程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金额,或欠付金额较小但部分工程不交付影响整体使用,需根据过错分担损失。
四、预防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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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合同管理 :明确支付条款与结算时限,保留结算单、签证等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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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 :发现拖欠时,优先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发包人不得以“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依法**并保留充分证据支持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