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及地方政策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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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
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拖延结算或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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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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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2020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禁止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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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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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束优先
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判决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无效时,审计结论方可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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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实施细则
济南、安徽等地政府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且对垫资建设行为实施严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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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权益保护
该规定旨在避免行政干预市场交易,保障施工企业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审计拖延导致资金链断裂。
总结 :审计结论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强制依据,双方应优先遵循合同约定,政府投资工程需在审计不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前提下完成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