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工程款久拖不审计的情况,承包方可采取协商、行政投诉、法律诉讼等组合措施,核心在于明确合同条款、保留证据、主动**。若发包方无故拖延,可依据《民法典》第159条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或申请司法鉴定强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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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沟通优先
主动与发包方沟通拖延原因,书面记录协商过程(如邮件、会议纪要),要求对方明确审计时间表。若合同未约定审计期限,可参照行业惯例(如竣工后1年内)提出合理要求。 -
核查合同条款
重点审查合同中审计条款的效力与时限:
- 若未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为准”,发包方无权强制要求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若已约定但未明确时限,可主张发包方拖延构成违约,或通过补充协议约定逾期审计的替代结算方式(如按送审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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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投诉与第三方介入
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机构投诉,要求督促审计。必要时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同时保留投诉回执等行政干预证据。 -
法律诉讼与司法鉴定
若协商、投诉无效,可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并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关键点包括:
- 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且自身无过错;
- 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及催告证据;
- 主张拖延审计属于“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直接跳过审计程序。
- 财产保全与优先受偿权
诉讼中可申请冻结发包方资产,确保执行。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工程款享有工程折价或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需在竣工后6个月内主张。
提示: **时需确保证据链完整(合同、验收单、结算申请、催款记录等),并优先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对方违约事实。政府项目中,若审计拖延超1年且无合理理由,法院通常支持承包方通过鉴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