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刑事申诉受理的规定如下:
一、受理主体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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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以及案外人认为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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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范围:仅限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且不得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受理条件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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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件:申诉人需在判决、裁定生效后2年内提出,超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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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可能宣告无罪、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诉、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等情形可不受2年限制。
三、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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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受理: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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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复核:申诉被驳回后,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重大复杂案件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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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督: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决定的申诉,由同级检察院管辖。
四、材料要求
需提交申诉状及必要线索材料,法院/检察院应告知补充材料期限,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者不予审查。
五、特殊规定
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检察院未受理申诉等情形,可不受2年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