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自己抗诉的最新规定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具体如下:
一、抗诉主体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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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检察院
对本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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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条件
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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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错误 :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或存在“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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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错误 :包括罪名认定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如剥夺辩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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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出现 :指原判决生效后新发现或原判决生效前已发现但未收集的证据,且能证明原事实。
三、审查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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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期限
检察院应在接到申请或发现错误后3个月内审查完毕,当事人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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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启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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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 :如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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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 :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裁定等情形,检察院可审查后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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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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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 :优先审查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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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争议 :民事诉讼中,同级检察院可直接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仅受理同级检察院提请的抗诉。
五、法律依据
核心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