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的最新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制定,核心要点如下:
一、抗诉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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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 :仅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包括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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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可提出抗诉。
二、抗诉主体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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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各级法院生效裁判均有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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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检察院 :仅能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备案后),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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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督 :对审判监督程序外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由同级法院受理。
三、抗诉条件
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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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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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违法(如未回避、剥夺辩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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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等。
四、抗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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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方式 :通过抗诉书或检察建议提出,需载明案件基本信息、抗诉理由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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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效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为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2年(特殊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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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 :抗诉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无需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五、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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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关系案件 :如离婚判决中财产分割纠纷可抗诉,但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可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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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依职权监督 :对明显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不受申请时效限制直接抗诉。
以上规则综合了现行法律及最高检规定,确保抗诉程序的规范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