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移交检察院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定罪,而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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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质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属于“移送审查起诉”,此时检察机关需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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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审查权
检察院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若证据不足或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如情节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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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权归属
最终有罪认定权在人民法院。即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仍可能宣告无罪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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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误解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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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不等于定罪:侦查终结仅代表证据收集完成,起诉决定由检察院独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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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比例判刑:虽然大部分案件最终会进入审判阶段并判刑,但存在法定不起诉情形时可能终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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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案件移交检察院是司法程序的必经步骤,但定罪结果需经法院审理确认。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和法院的判决共同构成完整的刑事诉讼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