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法官的级别高于四级高级法官。具体分析如下:
-
法官等级体系
我国法官等级共分四等十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
首席大法官(国家级副职)
-
一级大法官(省部级正职)
-
二级大法官(省部级副职)
-
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正职)
-
四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
-
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
-
四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
-
一级法官(乡科级正职)
-
-
一级法官与四级高级法官的对比
-
一级法官 :属于法官序列中的最高级别,通常对应厅局级正职(如地方法院院长),负责重大案件审理和司法指导。
-
四级高级法官 :属于法官序列中的较低级别,对应县处级副职,主要承担日常案件处理。
一级法官在行政级别和职责权限上均高于四级高级法官。
-
-
补充说明
需注意区分“一级法官”与“一级高级法官”,前者为法官序列最高级,后者为法官等级中的副职级别,两者不可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