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作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而仅以调休替代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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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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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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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如13:00-18:00)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且 不支持调休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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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如周六、周日)加班的,可安排调休或支付200%工资,若调休则无需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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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加班的,必须支付300%工资,且 不得以调休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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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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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观点认为,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调休替代工作日加班费,且协议合法有效,则可认可调休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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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观点认为,工作日加班费为强制性义务,调休属于变相规避支付责任,应直接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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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
- 若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或强制调休,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且用人单位以调休替代加班费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违法。
总结 :工作日加班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150%工资,仅能通过调休替代的情形仅限于双方协商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其他情况均需依法支付加班费,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