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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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位要求
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明确要求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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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标准补充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项目,仍按通用标准执行。
二、主要体检标准
(一)身体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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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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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矫正视力低于5.0)者,不得录用(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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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盲、色弱者,法医、物证检验等职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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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与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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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功能障碍、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嗅觉迟钝者,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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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原携带者、恶性肿瘤患者、严重精神病患者等,特定职位(如特警、飞行员)直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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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征
- 严重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五官畸形、步态异常等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者,或身高未达要求(如民航警察170-185厘米)者,均不合格。
(二)疾病与病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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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
- 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未手术或治愈者)、严重心律失常等,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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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分泌与代谢疾病
- 糖尿病、肢端肥大症、甲状腺功能亢进(未治愈或1年复发)等,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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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炎症与肿瘤
- 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溃疡性结肠炎、恶性肿瘤等,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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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类疾病
- 癫痫病史、精神分裂症、严重神经官能症等,以及酒精/毒品依赖者,不合格。
(三)其他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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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相关 :如民航警察需符合航空人员体检标准,海关缉私人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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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病理性改变 :部分疾病(如频发期前收缩、轻度贫血)若无其他异常表现,可视为合格。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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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愈与稳定期要求 :部分疾病(如肺结核、肝炎)需临床治愈且稳定一定时间(如1年无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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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差异 :不同部门可能根据职能需求调整具体标准,建议考生提前咨询招录单位。
以上标准综合了多部门文件,考生需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