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共经历了2次系统性修订(2001年、2019年)和2次局部修正(2013年、2015年),形成了现行12章155条的框架,全面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其修订历程紧扣产业发展与公众健康需求,突出风险管理、社会共治、鼓励创新等核心理念,并首次引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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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系统性修订
2001年首次修订适应市场经济和WTO规则,简化审批程序、统一国家标准,并确立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2019年第二次修订全面升级,以“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立法宗旨,新增药品追溯、药物警戒等制度,取消GMP/GSP认证转为动态监管,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两次局部修正
2013年将药品委托生产许可下放至省级部门,2015年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均为配合“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环境。修正虽未改动法律框架,但为后续全面修订奠定基础。 -
制度演进特点
从1984年建立许可制度到2019年全生命周期管理,法律逐步强化主体责任(如持有人制度)、完善风险防控(如附条件审批),并推动监管国际化(如加入ICH)。每次修订均回应社会关切,如2019年对“药神案”相关条款的调整。
药品管理需紧跟科学和产业发展,建议关注配套条例动态(如实施条例拟第三次修订),以全面理解法律实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