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自1986年颁布以来,共经历了3次修正,分别是2006年全面修订、2015年第一次修正和2018年第二次修正。核心变化包括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免费原则、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成为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基石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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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面修订:从18条到63条的质变
2006年修订是里程碑式变革,法律条文从18条扩充至63条,首次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建立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机制,并将素质教育写入法律。此次修订填补了农村教育投入缺口,禁止划分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从制度上推动教育公平。 -
2015年第一次修正:细节优化与教科书定价改革
针对教科书管理问题,修正案将定价权明确下放至省级政府,要求按“微利原则”确定价格,防止出版环节暴利。同时调整了“出版行政部门”等表述,与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名称保持一致。 -
2018年第二次修正:术语更新与法律衔接
仅对第四十条进行技术性修改,将“出版行政部门”调整为“出版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法律用语,确保与其他现行法律的一致性,体现立法严谨性。
义务教育法的三次修正,反映了国家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政策升级。未来,随着教育公平与质量要求的深化,法律体系或将继续完善,为每个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