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九年义务教育为核心,明确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教育公平。以下是其核心内容:
一、基本制度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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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涵盖初等教育(6-12岁)和初级中等教育(12-15岁),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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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原则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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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针
贯彻素质教育,注重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适用对象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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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受教育权
适龄儿童(6-18岁,民族地区可推迟至7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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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保障
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条件,流动人口子女、家庭经济困难者享有免费教科书和寄宿补助。
三、政府与学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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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均衡发展,保障农村、民族地区及贫困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将均衡发展纳入教育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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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职责
拒绝接收残疾学生、分设重点班、违规开除学生等行为将受处罚;推广普通话,保障教学内容与质量。
四、教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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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与待遇
教师需取得国家资格,实行职务等级制度,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水平,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教师享有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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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教师应平等对待学生,禁止体罚、歧视,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全面发展。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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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纳入督导内容,要求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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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政府、学校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