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对待,禁止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解析:
-
平等对待与因材施教
教师需确保所有学生在教育资源分配、评价标准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同时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教学方案。
-
尊重学生人格与禁止不当行为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如性别、民族、家庭背景等),并严格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性行为,以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
法律责任与权益保护
该条款从教师的不作为(如歧视、体罚)和作为(如关注差异、促进发展)两方面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配套条款:
-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实行 审定制度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审定办法,确保教材内容符合国家教育方针。
-
第四条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通过财政保障等手段促进教育公平。
该条款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核心价值,即通过法律规范保障每个学生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