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档案移交年限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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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
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20年 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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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
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年 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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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移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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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档案、专门档案等可参照上述时间,或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移交。
以上规定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