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体以户籍地政策为准:
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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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要求 :持有当地户籍的老年人(男60周岁、女55周岁)、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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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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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18-18岁在读学生、一级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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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由县级以上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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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来源限制
收入和财产需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财产或经济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
- 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收入等(社保、高龄津贴等不计入)。
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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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特困人员、60岁以上低保对象、70岁以上重度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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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履行能力 :如赡养人也是低保对象或无劳动能力。
四、财产与收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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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标准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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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近1年内购买超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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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辆除外)。
五、其他排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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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他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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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财产份额。
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声明、残疾人证等。
注意事项 :特困人员不能同时领取低保,财产状况需定期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