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年 移交。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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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间要求
立档单位需在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而非15年或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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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档案馆接收的档案需按此时间要求移交,且移交方式需符合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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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方式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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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列入县级档案馆接收计划,按期递交移交申请并完成档案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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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时需核对档案目录并签名盖章,确保档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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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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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可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获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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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需按相关规定向指定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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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县级档案馆接收的档案移交时间为形成后10年,具体操作需严格遵循《档案法》及馆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