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规定主要依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修订),结合地方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接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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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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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府机构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 下属单位 :可接收上述机构下属及临时机构档案,乡镇机构档案归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 历史档案 :包括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权、社会组织、著名人物档案,以及重大活动、民生相关档案。2. 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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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具有全国或地方特色的专业档案,如照片档案、科技档案等。### 二、接收原则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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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 :省级档案馆接收永久档案,其他档案馆接收永久或30年以上档案。- 信息化建设 :需收集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并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 归档规范 :单位间重要文件一般由发文单位归档,收文单位不进馆。### 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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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档案 :破产或改制企业档案按相关规定移交本级综合档案馆。- 民生档案 :涉及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领域的档案纳入接收范围。以上规定确保档案馆全面覆盖政治、历史、社会等领域的档案资源,同时适应信息化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