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年 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以下是相关说明:
一、移交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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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年限
立档单位需在档案形成后10年内完成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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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若涉及重大、特殊档案,需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二、移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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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移交
按照档案形成时间或保管期限,定期向县级档案馆提交移交申请并完成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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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接收方式
档案馆可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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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完整性
一个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应作为整体移交,避免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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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移交,需报经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时间以10年为基本标准,特殊情况下可经批准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