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查案的官职名称因朝代和机构层级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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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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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自北齐起正式设立,是唐宋时期全国最高法律机构,负责刑狱案件审理。重大案件需与刑部、御史台合称“三法司”会审,初审由刑部、御史台主导,复审由大理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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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官/大理寺丞 :宋朝提刑官职责扩大,包括审查刑事案件、弹劾贪官;大理寺丞分管地方司法案件复审,需与其他五位寺丞共同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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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基层司法官员
- 县令/知府 :县衙主官,负责辖区案件审理。例如清末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即由余杭知县刘锡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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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官员
- 仵作/检验吏 :专门负责验尸、勘察现场,推测死因、死亡时间等,相当于现代法医。
总结 :中央层面以“大理寺”为核心,地方以“县令/知府”为主,专业技术工作由“仵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