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负责查案的官职种类繁多,不同朝代有不同的设置,如汉代有县尉,唐代县尉、司法参军、金吾卫、大理寺等都参与其中,宋代有提点刑狱公事(提刑官)等,明清刑部、督查院、大理寺“三法司”的官员也承担查案职责。
在汉代,县尉是主管治安、抓捕盗贼、追查奸邪的官员,在一县之内,查案和抓人通常由县尉及其下属小吏负责。如果嫌犯逃到其他县,就需要联合办案;若案情复杂,县尉无法处理,就会有更高级别的机构介入。
唐代时,案件侦查涉及多个机构。县尉依旧掌管查案追捕;州府一级有司法参军,集查、捕、审、判、罚权于一身,负责州府内的缉捕、定罪等事务。长安城的情况更为特殊,开元元年京兆府设立后,长安城的日常治安由京兆府的司法参军和22个县的县尉共同负责。在案件发生时,就近的武侯上报县尉或司法参军后开始行动。而左右金吾卫虽主要负责宫中和京城的巡警,维护皇城治安,但在要案需要缉捕要犯时,也会参与其中。例如唐天授年间,常彦玮状告刘诫之,刘诫之被带到皇帝面前后,皇帝派金吾卫捉拿他。
宋代,提点刑狱公事(提刑官)出现,主要掌管所辖州、府、军的刑狱公事、核准死刑等,还有权对下属州、县官员实施监察,兼具查案、破案和审案职能,相当于省高院院长兼省检察长兼公安厅厅长,宋慈就曾任此职,他重视物证获取和案情推理,还著有《洗冤集录》这一世界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明清时期,刑部、督查院、大理寺这“三法司”的官员负责查案。“三法司”会审制度逐渐形成并完善,进一步加强了对案件的审理和对司法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