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后的款项支付顺序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一、优先清偿顺序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如管理费、律师费)及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
职工相关权益
-
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补偿金(如经济补偿金)。
-
-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在职工权益清偿完毕后,支付除上述项目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所欠税款。
-
普通破产债权
优先级最低,需在前面顺序清偿完毕后按比例分配。
二、特殊优先权债权
在特定情况下,部分债权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拆迁人权益 :签订房屋产权交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优先受偿。
-
建设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于银行抵押权人及购房者受偿。
-
购房消费者权益 :预售商品房消费者享有关于购房款、定金的优先请求权。
三、清偿原则
-
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则按比例分配。
-
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计算标准 :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法律依据
以上顺序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执行。若涉及具体案件,还需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
注意 :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