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准则的规定错误的内容如下:
一、收入确认时点错误
-
托收承付方式 :企业通常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而非发出商品时确认。
-
附退货条件商品 :若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相关负债,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非安装检验完毕时。
二、收入计量方法错误
- 融资性质商品销售 :应收价款与公允价值差额的摊销方法应为实际利率法,而非直线法。
三、收入与所有者权益关系错误
- 收入形成经济利益流入时,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但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四、合同负债与资产处理错误
-
合同负债 :包含增值税,且处置固定资产预收款项应计入合同负债。
-
合同资产减值 :计提减值准备应计入“信用减值损失”,而非“资产减值损失”。
总结 :以上错误涉及收入确认时点、计量方法、与所有者权益关系及合同相关处理,均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