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福利费的核心要点包括:职工福利费属于短期薪酬范畴,需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取消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规定,改为据实列支;非货币性福利需按公允价值计量;税前扣除限额为工资总额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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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范围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非工资性福利支出,包括货币补贴(如医疗补贴、防暑降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如节日礼品、集体聚餐)。内设福利部门(如食堂、医务室)的费用也属于职工福利费,但需单独核算。 -
会计处理规则
根据准则,福利费不再预提,而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或费用。例如,发放节日礼品时,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需按公允价值计量,若为自产产品需视同销售处理。 -
税务处理要点
企业所得税中,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需注意区分福利性补贴:若与工资合并发放且符合工资认定标准,可按工资税前扣除;否则纳入福利费限额计算。集体福利(如员工聚餐)若不可分割且非现金形式,通常免征个税。 -
常见实务问题
- 员工聚餐费用:无外部客户参与的集体活动支出属于福利费,需取得合规票据。
- 实物福利:外购礼品进项税不得抵扣,自产产品需按市场价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 历史余额处理: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原应付福利费余额应转入“应付职工薪酬”,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总结:企业需规范福利费的核算与披露,兼顾会计准则与税务合规性。定期审查福利支出合理性,避免超额扣除或个税风险,确保财务处理的透明性与效率。